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示对象
1、经民主推荐和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拟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列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
2、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3、预备期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条 公示内容
1、拟列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情况(共青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近年来奖惩情况、培养联系人姓名等。
2、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情况〔共青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校培训和政审情况、近年来奖惩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等。
3、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担任职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培训情况、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等。
4、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公示实施
1、公示的组织。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监督指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总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院(系)为主,必要时进一步扩大到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3、公示的方式。要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师生监督为原则,一般利用党务公开栏,以张贴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还可以利用校园网等其他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四条 公示程序
1、确定对象。公示对象按照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方式,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后,经所在党总支审查同意后确定。
2、发布公告。负责实施公示的党组织,以委员会的名义,将公示对象和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3、举报受理。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组织或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受理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
4、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5、公示结果运用。公示结束,要认真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等材料,并向支部大会通报公示情况,作为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公示纪律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