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适时把教职工和学生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各党支部要对党员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根据每个发展对象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发展计划,调整情况要及时报所在党总支审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要求入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即表明党组织已经承担了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教育和考察的任务。党支部在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的同时,及时找他们谈话,予以鼓励,并组织党员通过多种形式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联系和帮助(个别谈话或组织党课小组活动等),促使他们按照党员标准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
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二是本人在政治思想作风及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三是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相关情况。入党申请书是发展党员不可缺少的原始材料,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就要建立档案,作为发展党员的基础材料。
第八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院、系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要从新生一入校即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激发他们要求入党的积极性、自觉性。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与考察: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由党小组在表现较好的申请入党的人员中酝酿提名,党支部委员会(无支委会的党支部由支部大会)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并报党总支审查。凡确定为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报组织部备案。28岁以下不是共青团员的一般不应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要做好培养教育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高中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避免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缺失。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对其进行培养,经常与他们谈心,交换意见,帮助其改正缺点,尽快进步。党委每年有计划地通过党校组织各党总支开展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40学时。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由党校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由各院、系党总支负责。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及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培训使他们真正懂得党的性质、任务、宗旨、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校负责征订教材、制定教学大纲、建立试题库和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培养联系人每个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上加以记载写实,指出优点和不足之处。考察的内容主要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情况,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考察的方法主要有: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上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提出要求,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活动考察——让其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关键考察——考察其在一些重大事件上的态度和行动。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对培养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或调离学校,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交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做到不间断培养。
第十条 团组织“推优”。根据我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办法》规定,履行“推优”工作程序,团员“推优”工作应在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进行。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能列为发展对象。
在高中阶段已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学后经过组织考察了解确认材料真实,本人表现突出,应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重点审查其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历次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特别是在“文革”、1989年政治风波及与“*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情况。政审材料必须由乡镇以上党组织提供。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报审发展对象。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全面考察和政治审查合格后,将核对无误的材料报所在党总支审查,并填写《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党总支印章后,将原件报党委组织部预审。报送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团组织推荐表(发展对象为学生)、政治审查材料、奖励材料、思想汇报、学习和综合测评成绩(发展对象为学生)、党内外群众意见(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时的原始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材料等。
(四)发展党员公示。对各党总支、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以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组织部将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发展入党。公示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可由申请人自己约请,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及民主评议不合格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入党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入党申请人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要教育申请人忠诚老实,并指导入党申请人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支委会要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1、召开支部大会时,被接收对象及介绍人必须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无特殊情况亦应到会。
2、入党申请人应如实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介绍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入党申请人的汇报和入党介绍人对其情况的介绍;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入党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一次会议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大会提出书面意见的,作为有效票计入。
6、填写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内容是:写明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人的基本评价(主要优缺点)和表决情况(应到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党支部名称、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经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直属党支部的党员发展材料直接报党委组织部。
(四)组织谈话。党委在讨论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先由党委的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时要着重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熟悉情况及觉悟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要求和希望。组织员谈话后,要将谈话情况和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的组织谈话栏内,并签名盖章。
(五)党委审批。党委在接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材料后,将及时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党委讨论时要认真听取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全面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其所在党组织和本人。
(六)预备党员宣誓。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所在党支部(总支)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必要时由党委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从何时算起,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的任务。
2、党支部要每季度或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并将考察结果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作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依据。
3、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便于党组织教育和帮助。
4、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及教育考察等材料,及时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预备党员预备期在校时间超过10个月的,应由学院负责预备党员到期转正的工作,待按期转正后再将组织关系转出。
(二)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1、本人申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是:入党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等,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他们,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留在党组织内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2、党小组讨论。党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供党支部参考。
3、支委会审查。党支部委员会对转正对象材料仔细审查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后,研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报党总支审核,填写《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一览表》。
4、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表现、条件、群众意见等情况,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做出决议。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党总支研究审查。召开总支委员会议对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和所属转正对象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三)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等相关材料应存入个人档案。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应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及时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学生党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院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应严格按照党委组织部分配的发展党员计划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或暂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表现不突出者;
(二)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三)生活作风散漫,有明显不文明行为者;
(四)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不是共青团员者(含未按规定转来组织关系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党总支收回注销:
(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二)弄虚作假、考试作弊者;
(三)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四)党的基本知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五)无故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者;
(六)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因上列3-6项原因被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者,主动改正错误和不足,表现突出,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考察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时间从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有关规定:
(一)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至少当年学习成绩在所在班级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凡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现象者,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二)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考察期内至少应获得过一项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在校学习期间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虽未受处分但违纪有较大影响者、不完成党组织安排的任务者,不予发展。
第十八条 学生预备党员违纪后的转正。学生预备党员在校学习期间违纪严重,所犯错误影响较大,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如果属于一般性错误,行政纪律处分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酌情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学生预备党员学习成绩有大幅度下降的,也应酌情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如果错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免去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酌情按期转正。
第四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负责对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指导,负责全院发展对象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院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为衡量各级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党总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养和发展计划。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党负责的精神,按照严格把好“入口”关的要求,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程度,在每年12月10日前,制定年度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要通过党支部全体党员反复酝酿讨论,由党小组或党员根据掌握的材料提名并介绍情况,确定发展对象。要保证发展对象的质量,只能将成熟的积极分子列入发展计划。拟发展名单和时间经党支部研究确定并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党员计划一经审查通过,党支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党支部每年暑假前(六月份前后)对发展党员计划进行一次适当调整,确定下半年拟发展党员名单。此名单须经党总支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大在低年级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力度。注意在新入学的学生中进行入党启蒙教育,根据新生的情况和思想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学生对入党的认识,教育、引导学生中的优秀分子靠近党的组织。对在中学或一入校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要加强培养工作,及时作为培养目标。在中学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其考察期可连续计算,对表现突出、条件成熟的可适时发展。要通过入学阶段的教育,并采取参加业余党校或成立学党章小组等形式,把入党积极分子组织起来,形成辐射作用,以便更好、更快地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毕业班的最后一学期,除极少数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一般不再发展。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程序办理,不允许用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二)发展对象入党前没有经过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四)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五)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检查。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确定、推荐、考察,发展计划的审批,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履行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徇私舞弊,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给党的利益带来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委将根据事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履行检查、监督的职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发展党员工作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